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工办发〔2018〕4号
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企业工会,区总各部门、直属单位、直管基层工会:
《广西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总工会十二届八十二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非凡国际游戏平台网址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广西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撑全区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四)上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六)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七)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原则
帮扶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原则。帮扶资金统一集中到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账户核算管理。自治区、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分级建立本级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六条 使用对象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职工档案按建立标准分为全国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基层级档案。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按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36号)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和按照《广西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桂工办发〔2017〕24号)建立省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建立全国级、省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以及按照当地总工会制定并报自治区总工会批复同意的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当地总工会没有制定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的,按照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行。地方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拨付和安排的帮扶资金,其使用对象按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下拨和安排经费的通知实行,并按照使用对象困难程度建立对应层级的困难职工档案。
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其使用对象按照捐助单位(人)意愿实行,并按照使用对象困难程度建立对应层级的困难职工档案。
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使用对象参照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实行。
第七条 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先容和其他政策规定可以实施的帮扶项目。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使用所有帮扶资金,建立省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使用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外的其他帮扶资金,以此类推。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使用标准
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20000元以上需报自治区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审批。
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基本生活费用以就读所在地普通学生日常生活所需费用为计算基准。其中高中生每生每年一般不超过3000元,大学生每生每年一般不超过6000元。
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实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用于职业培训、职业先容的资金,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保字〔2014〕14号)有关要求实行,并实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的致困原因,同一年度内各项救助项目可以同时开展,但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救助总额不能超过全总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直接发放至困难职工家庭的各项帮扶资金应计算为困难职工家庭年度总收入,对其救助后应满足(年度总收入-年度非生活性支出)÷家庭人口÷12≦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资金分配
自治区总工会分配的帮扶资金,参考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上一年度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统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帮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向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分配方案经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非凡国际游戏平台网址机关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履行报批和下拨手续。
各市总工会分配的帮扶资金,参照自治区总工会规定实行。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根据所辖基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帮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标准确定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救助额度和项目,经本级工会审批后,按照本级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履行报批和发放手续。发放帮扶资金所需表格按照广西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实行。
第十条 发放要求
帮扶资金应当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方式。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银行对账单由财务人员装订成册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直接发放至困难职工个人账号的帮扶资金,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当地工会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
对困难职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先容、法律援助等方式帮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先容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工会自有培训机构(学校)提供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帮扶资金汇入服务方账户;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自行开展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案件诉讼等补贴式帮扶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登记实名制发放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帮扶资金汇入困难职工个人账户,并进行公示。困难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食宿费从帮扶资金列支,交通费自理。
第十一条 结转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按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实行。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拨付和安排的帮扶资金,原则上于当年度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应当向资金拨付单位汇报。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账目管理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办法(试行)》(桂工财〔2013〕19号)要求,设立一级、二级、三级会计核算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三条 预决算管理
帮扶资金纳入同级工会预决算管理,按照工会的预算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月底前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年度帮扶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工会困职工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季度末15日内应向本级工会财务部门、保障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各市总工会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十四条 报销管理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以银行卡 (存折)转账方式发放,并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同时附帮扶资金发放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需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类帮扶资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 (存折)发放,在捐助单位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困难职工应在帮扶资金发放表上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三)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自办职业培训的,需附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职业培训计划(方案)或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内容、人数、费用及支出范围等),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发票、经培训人员签字的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工会自有培训机构(学校)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还要附有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
第十五条 各项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和纪检部门要加大对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核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总工会对各市总工会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对县(市、区)总工会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市总工会每年至少对所辖县(市、区)总工会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核算管理情况,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总工会批复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广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工办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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