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申请指引
一、困难职工建档申请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或虽经政府救助,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内,但是存在患病、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二、说明:
1.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2.困难职工申请建档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基层工会或所在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
三、困难职工建档工作流程图
困难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所在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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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入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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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帮扶中心受理的,由帮扶中心直接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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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无误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核对信息平台进行比对,不符合的向职工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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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无误的,由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进行公示(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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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无异议,由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报本级工会审批 (对未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和所属直管基层工会困难职工由自治区总工会审批,已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困难职工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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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束,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分层级上报至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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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帮扶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维护 |
四、办理条件:
在广西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广西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成为困难职工,接受帮扶救助。
五、办理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办发〔2017〕24号)。
六、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七、联系电话:0771-5780555。
八、办理地址:困难职工申请及帮扶按属地进行管理,职工本人可到工作所在地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也可委托基层工会代为办理。区直单位职工可到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7号。
九、办理材料:职工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可向基层工会或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索取)1份到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录入职工申请信息,现场打印《困难职工申请表》交职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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